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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林康康与徐敬勇、蔡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康康,徐敬勇,蔡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9号原告:林康康。被告:徐敬勇。被告:蔡丹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康康与被告徐敬勇、蔡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康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林康康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林文彪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