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林康康与徐敬勇、蔡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康康,徐敬勇,蔡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9号原告:林康康。被告:徐敬勇。被告:蔡丹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康康与被告徐敬勇、蔡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康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林康康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林文彪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