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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与方翔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方翔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英。被告方翔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翔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5元,由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