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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徐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峰,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经中间人调解,自行协商解决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