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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3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申旺集成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依芳、陈文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申旺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孙依芳,陈文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申旺集成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长龄,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孙依芳。被执行人陈文城。申请执行人福建申旺集成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依芳、陈文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孙依芳的银行存款6002.3元,目前两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张艺杰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