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何才明与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柳杨村9组宣告失踪、财产代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才明,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柳杨村9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何才明,男,汉族,生于1938年1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柳杨村9组。负责人:贺正太,该社社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才明申请执行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柳杨村9组宣告失踪、财产代管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兰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