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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何才明与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柳杨村9组宣告失踪、财产代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才明,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柳杨村9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何才明,男,汉族,生于1938年1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柳杨村9组。负责人:贺正太,该社社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才明申请执行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柳杨村9组宣告失踪、财产代管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兰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