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候伟与井庆权、抚顺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伟,井庆权,抚顺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30-2号原告候伟。被告井庆权。被告抚顺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景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伟诉被告井庆权、抚顺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候伟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原告候伟自愿承担。审判长 杜景伟审判员 王忠林审判员 黄志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