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商初字第81号原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沐小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晶明、许柯,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港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谢龙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