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复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钧彩申请执行郝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钧彩,郝明辉,杨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复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陈钧彩,女。被执行人郝明辉,男。被执行人杨东波,女。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泉民调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3)泉执字第134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郝明辉所有的位于本市泉山区奎园小区皓月园5#-X-XXX室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卢振东执 行 员 刘卫东执 行 员 李永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