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云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思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汉族。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又以其自愿与被上诉人周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理由,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何依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