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长沙膳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膳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长沙膳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工商处字(2013)第72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长沙膳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长沙膳康食品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交纳罚款80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0元,但被执行人长沙膳康食品有限公司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膳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31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薄宜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