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薛跃民与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第三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薛跃民,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跃民,男,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薛西村。代表人:薛怀根,该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薛跃民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第三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薛跃民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撤回原审起诉明显违法。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一、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5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关于“准许被申请人撤回原审起诉”部分;二、维护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第三村民小组在二审中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裁定予以准许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薛跃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跃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国锋助理审判员 郭 滨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马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