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与河南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河南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负责人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庆、刘彦军,公司员工。被告河南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华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千,职务: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与被告河南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撤回对被告河南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