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中法立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周富顺与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富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立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学光。委托代理人:陈少阳,男,满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富顺,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六爱,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川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富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周富顺称在其承包的澄迈县老城镇北三环路D标段公路工程混凝土施工队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澄迈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澄迈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川海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写字楼13-B房,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华区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即澄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周富顺选择向具有管辖权之一的龙华区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因本案系本院将属于龙华区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原审法院管辖,为此,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川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丽萍审 判 员 欧丽珍代理审判员 吴清川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曾柳英审核:王曼莉撰稿:韩丽萍校对:曾柳英印刷:何宗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9日印制(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