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岐法执字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百勤与李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百勤,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岐法执字00051号申请人何百勤,男,汉族,生于1950年8月27日,住凤鸣镇岐蔡路11号22栋225号。被执行人李阳,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2日,住枣林镇尉迟村尉迟组。申请人何百勤与被执行人李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阳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何百勤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宏军给付案款3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阳履行了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