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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鞠某某,女,188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戚某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金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