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鞠某某,女,188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戚某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金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