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执字第004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洪济生与被执行人杨水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济生,杨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489-1号申请执行人:洪济生,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杨水香,女,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洪济生与被执行人杨水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宣民一初字第02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洪济生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经济损失6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605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水香有银行存款。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水香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