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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刘梦华诉吕永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华,吕永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郸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刘梦华,女,生于1985年1月11日,汉族,住郸城县钱店镇任庄行政村刘庄。委托代理人王苏,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永南,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6日,住址同上。原告刘梦华与被告吕永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永南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梦华诉称:2005年我在大连打工时和被告认识,在没有相互深入了解的情况下,2005年11月12日就和被告同居生活。2006年4月26日我们生育一女叫吕诗琪。2006年6月13日我和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与我生气吵架。结婚后,被告没有关爱过我。我和被告生活期间,没有感受过夫妻间的恩爱,没有享受过家庭的温暖。2009年5月20日我和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此我们开始分居。我和被告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准许我和被告离婚;女儿吕诗琪归我抚养。被告吕永南辩称,2005年我在大连打工时和原告认识,2005年12月11日同居生活。2006年4月26日我们生育一女叫吕诗琪。2006年6月13日我和原告办理了结婚手续。2009年5月20日我和原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此我们夫妻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和原告离婚。我不在黑龙江省居住,在辽宁省大连市打工,收入不高,我同意女儿吕诗琪由原告抚养,我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相识,并于2005年11月12日结婚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吕诗琪,出生于2006年4月26日。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09年5月20日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5月20日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分居时间已超过二年,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吕诗琪被告吕永南同意由原告刘梦华抚养,原告刘梦华要求抚养女儿吕诗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梦华与被告吕永南离婚。二、女儿吕诗琪由原告刘梦华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巴起骏审判员  赵卫杰陪审员  朱怡凡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凌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