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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一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阜阳市森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森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一初字第00232号原告:阜阳市森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市胜利北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2466-4。法定代表人:潘国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牛某某。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阜阳市森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钱竟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