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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单振华与刘福志、张照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振华,刘福志,张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单振华。被执行人刘福志。被执行人张照花。本院在执行单振华与刘福志、张照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商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付希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