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1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保字第0013号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5号。被申请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查处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时,发现被申请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有逃匿迹象,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2461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4613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贵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