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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苏凤桐与苏少青、苏绍江、邢台市桥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凤桐,苏少青,苏绍江,邢台市桥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苏凤桐,男,汉族,1934年5月16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苏少青,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苏绍江,男,汉族,1959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桥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宇,系桥东区人民政府区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苏凤桐与被告苏少青、苏绍江、邢台市桥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苏凤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凤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凤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