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姜威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威。辩护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威犯强奸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威及其辩护人赵伟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姜威邀於某等人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5时许结束。嗣后,於某将姜威送至其暂住的本市淮海东路XXX号XXX酒店XXX房间内。於某欲离开酒店房间时,遭姜威阻止,后二人发生争吵。姜威采用暴力殴打於头部、脸部,用手掐於颈部,至於颈项、颜面、右上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姜威强行将被害人於某的衣裤脱去,同时脱去自己衣裤,意图与於发生性关系,但因其阴茎无法勃起而未得逞。被害人於某趁姜威去洗手间之机,裸身逃出XXX房间,向该酒店XXX房间的王某求助,於某用王某给予的浴巾包裹身体后即刻报警。姜威发现於某逃跑后随即追出,欲强行将其拖回房间,遭於反抗后,姜威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3年9月27日,在本市北京东路XXX号XXX酒吧内将被告人姜威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记录,验伤通知书、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录像截图,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姜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姜威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审判。庭审中,被告人姜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姜威的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姜威在实施犯罪过程时,并非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得逞,而是看到了被害人的抵触和不愿配合而主动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姜威对其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所误解,加之法律观念淡薄而导致强奸,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姜威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姜威与被害人於某等人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5时许结束。嗣后,於某将姜威送至其暂住的本市淮海东路XXX号XXX酒店XXX房间,於某欲离开酒店房间时,遭姜威阻止,二人发生争吵。期间,姜威采用暴力殴打於头部、脸部,用手掐於颈部,至於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姜威强行将被害人於某的衣裤脱去,同时脱去自己衣裤,意图与於发生性关系,但因其阴茎无法勃起而未得逞。被害人於某趁姜威去洗手间之机,裸身逃出XXX房间,向该酒店XXX房间的王某求助,於某用王某给予的浴巾包裹身体后即刻报警。姜威发现於某逃跑后随即追出,欲强行将其拖回房间,遭於反抗后,姜威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3年9月27日,在本市北京东路XXX号MUSE酒吧内将被告人姜威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威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於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周某、余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证人王某、郝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录像截图,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姜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威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威的强奸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姜威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艳燕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方国芬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