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二毛与韩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毛,韩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411号原告:李二毛,男。委托代理人:秦飞,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璐,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巩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毛诉被告韩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毛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董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