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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与秦炽,张春艳、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刘同云、孟玲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秦炽,张春艳,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刘同云,孟玲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紫罗兰小区西邻。负责人:季竹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炽,女。委托代理人:武彩云,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春艳,男。原审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村口。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刘同云,男。原审被告:孟玲莲,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炽,原审被告张春艳、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运输公司),原审被告刘同云、孟玲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浮山县人民法院(2013)浮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被上诉人秦炽的委托代理人武彩云,原审被告张春艳,原审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同云、孟玲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浮山县人民法院(2013)浮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发回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新生审 判 员  张永顺代理审判员  王慧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