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守涛与日照振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守涛,日照振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23-2号申请人张守涛。被申请人日照振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牟海,经理。申请人张守涛与被申请人日照振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供贾涛、张海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张守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贾涛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二、将申请人张守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张海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