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胜与被告刘俊生、姜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胜,刘俊生,姜永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75号原告王占胜被告刘俊生被告姜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胜与被告刘俊生、姜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胜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常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