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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恭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罗某甲,工人。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诗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通宇和人民陪审员刘绍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甲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隐瞒了其家庭住房的真实情况,出于已有身孕的考虑,原告便跟随被告在南宁生活。之后,原告仍隐瞒其工作及经济情况,对家庭亦不尽责。2013年7月11日原告回柳州居住生活,被告最初常有电话联系,但至8月中旬便杳无音讯。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又缺乏交流与沟通,致使本来就脆弱的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被告所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户口本,以证明原、被告家庭的基本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被告罗某甲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客观证实了原告的身份、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以及婚后生育一女等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罗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南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亦无争吵打闹。2013年7月11日,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女儿不负责任,并对其存在欺瞒行为,便回柳州居住生活。2013年11月26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虽短,但婚后夫妻并无明显的矛盾发生,仅因双方平时不注重加强交流与沟通,以致夫妻彼此缺乏信任。原告主张被告对家庭及女儿不负责任,并存在各种欺瞒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提出离婚请求的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增强信任,共同搞好生产、生活,夫妻关系完全能重归于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诗弟代理审判员  黄通宇人民陪审员  刘绍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娟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