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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彬与被告曹玉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彬,曹玉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姜文彬,男,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曹玉智,男,汉族,住盐山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彬与被告曹玉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彬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文彬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