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彬与被告曹玉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彬,曹玉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姜文彬,男,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曹玉智,男,汉族,住盐山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彬与被告曹玉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彬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文彬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