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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张滨与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滨,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张滨,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贺云,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滨与被告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滨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滨承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常紫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