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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与山西省汾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石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山西省汾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石化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地址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玉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省汾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石化分公司,地址汾阳市。法定代表人高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汾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省运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杨 景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旭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