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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海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尚湖镇金鼎货架厂、姚国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尚湖镇金鼎货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催字第57号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镇金鼎货架厂。代表人:姚国军。申请人常熟市金鼎货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12月1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2892399,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州尼邦铝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镇金鼎货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