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行审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8)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临行审字第585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红。被申请人朱贤剑,被申请人陈必娟,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4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4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4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朱贤剑、陈必娟缴纳社会抚养费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朱 平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