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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湄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刘德全与张国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全,张国生,刘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刘德全,男,汉族,生于1954年,贵州省凤冈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世凡,凤冈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远,凤冈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国生,男,汉族,生于1976年,贵州省凤冈县人。被告刘太平,女,汉族,生于1976年,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全诉被告张国生、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全自愿于2014年5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依法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刘德全负担。审判员 沈 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成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