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059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建刚,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振强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桑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