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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059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建刚,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振强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桑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