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曾某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荣县。被告夏某某,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胜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