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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曲执字第10号 范晓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范晓斌,又名范晓亮。申请执行人范国海。被执行人冉录恒,成人,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冉录恒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