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曲执字第10号 范晓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范晓斌,又名范晓亮。申请执行人范国海。被执行人冉录恒,成人,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冉录恒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