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秦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钱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钱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秦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薛某,女,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斌,男,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钱某,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女,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钱某、陈某某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钱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2011年12月9日,被告陈某、钱某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0000元,被告陈某、钱某收到现金后,向我出具借据1份,被告陈某某及案外人杨某对借款进行了担保。借款后,我多次向被告陈某、钱某、陈某某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钱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钱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陈某、钱某向薛某借款100000元,陈某、钱某收到借款当日向薛某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到薛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陈某、钱某在今借人处签名并注明日期、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陈某某及案外人杨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借款后,陈某、钱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陈某某、案外人杨某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薛某遂诉至本院。上列事实,有原告薛某提供的借据原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薛某与陈某、钱某间发生的借款行为、陈某某为陈某、钱某借款提供保证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后,因陈某、钱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陈某某也未能自觉履行担保责任而引起讼争,陈某、钱某、陈某某负全部责任。薛某主张陈某、钱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薛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某某对被告陈某、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某、钱某、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人民陪审员 韦定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