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19-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徐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22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所开立102040102100021848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