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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重庆海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龚永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海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龚永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保字第00118号申请人重庆海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九公里渝南汽车超市C1-10。法定代表人唐中普,总经理。被申请人龚永红,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申请人重庆海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龚永红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永红存款10.5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渝BS96**号货车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龚永红存款10.5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重庆海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渝BS96**号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以内七日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小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