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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钱仕斌、何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钱仕斌,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向荣贵,局长。被执行人:钱仕斌,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5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何艳,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6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钱仕斌、何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下余部分,双方正在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