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65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某,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璐琦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贾淑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