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钟会学与秦皇岛市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会学,秦皇岛市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钟会学,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然,无业。被告秦皇岛市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光华,董事长。地址:卢龙县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会学与被告秦皇岛市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会学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徐 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