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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连方展与林春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方展,林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连方展,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春杰,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方展与被执行人林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79423元,未执行794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限为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