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北京长佳诚信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佳诚信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市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北京长佳诚信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程远商务会馆3层352A室。法定代表人蒋佳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兴富,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中兴北路1号(闽西交易城新发现广场)4层4001号。法定代表人赖汝龙,总经理。被告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5号7号楼一层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佳诚信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佳诚信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佳诚信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佳诚信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为3670元,由原告北京长佳诚信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