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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坤,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法定代表人仲明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教柱助理审判员  王丽平人民陪审员  刘永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施小雪速 录 员  尹长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