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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民申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郑金象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信用卡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金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金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林玉澄,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郑金象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郑金象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金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金象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红审 判 员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秀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