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XX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2013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张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与陈XX通过电话约定在辽阳市繁荣家园好邻居超市门前进行毒品交易,李XX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陈XX贩卖毒品冰毒1袋。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物品共重0.5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与陈XX通过电话约定在辽阳市繁荣家园好邻居超市门前进行毒品交易,李XX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陈XX贩卖毒品冰毒1袋,李XX被当场抓获,当场扣押白色晶体一袋。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物品共重0.5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XX供述、证人陈XX证言、扣押、上缴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XX的刑期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李 壮人民陪审员 富 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高俊果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