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吴XX与刘XX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花,刘变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吴雪花,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被执行人刘变堂,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吴雪花与刘变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0日作出(2012)泽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第四项内容为:刘变堂所欠吴雪花人民币20000元,每月归还吴雪花1500元,从2012年3月份开始履行,直至还清为止。到期后刘变堂未履行,吴雪花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吴雪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执字第15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确定由申请执行人吴雪花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张富生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