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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余日宽与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日宽,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余日宽。被告: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日宽与被告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日宽于2014年4月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日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日宽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日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