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陶晓朋、黄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陈国平。被告陶晓朋。被告黄振华。原告陈国平与被告陶晓朋、黄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陶晓朋,其因生意经营,自2011年10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2012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陶晓朋共计欠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黄振华对该借款提供了担保。现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准确,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书面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逾期未提供。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澄涛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孔薛峰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搜索“”